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2]44号 2002-03-0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函[2010]13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四章废止。
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扶持一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企业或产品范围较繁杂,政策变化较大,特别是一些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下一环节抵扣税额,导致增值税上下链条的中断,极易形成税收征管漏洞,影响增值税收入。根据基层管理实践经验,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粮食企业的免税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是现行优惠政策管理中较薄弱的五个环节。为了切实加强优惠政策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省局在开展大量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这五个环节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同时,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了较大调整,由先征税后财政返还70%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且下一环节可凭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日常税收管理的难度。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管理,控制住其销售量,在本《办法》中,省局统一设计了“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将其从普通发票中独立出来,明确管理对象和销售发票的发放及使用对象,并建立分户台帐制度,实行特殊管理,以把好出口。在“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尚未统一印制和下发使用前,各地可先使用原普通发票,但要严格管理,待“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下发后,再正式启用。 二、本《办法》涉及表证单书15种,其中4种属内部使用,另外11种中,《河南省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XZl08)为此次新设定的;有6种仍延用原表格式;还有4种,分别是(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20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渣重量比计算表》(XZ027)、《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4)、《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6),根据管理需要,在本《办法》中对原表格式进行了修改,编号不变,各地注意按新的格式印制使用。 三、在执行前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遵守和执行各项税收管理规定。 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落实好国家对相关产业的鼓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饲料产品、粮食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二章 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 第一节 先征后返政策规定、范围 第一条 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第二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工业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新举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第三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货物必须是企业自己生产销售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对其生产销售的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购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节 福利企业的条件、审批制度 第四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残疾人员以残疾证光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人员名册; (三)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扩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 第五条 申请办理福利企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RDOl4); (四)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福利企业资格书面资料; (五)残疾职工残疾证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 (六)企业职工工种安排表及企业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七)《残疾人员名册》(RD015); (八)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县(市)国家税务局、市级国家税务局专业局(以下简称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福利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及时派专人(两人以上)到企业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据实出具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如下: (一)本章第五条所列资料是否齐全;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场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机器设备、生产能力、产品结构等; (三)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货物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四)残疾证原件与残疾人本人进行核对; (五)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岗位,残疾人员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七条 对初审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签暑意见并盖章,会同有关部门将资料层报省级审批机关审查确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