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泰山进山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7]第50号 1997-06-2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你局泰地税一字[1997]第17号文《关于泰山进山门票收入应否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行营业税法明确规定: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向国内外游客游览泰山风景区收取的进山门票收入,是其向游客提供游览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依法征收营业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 二、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发生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除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外的其他应税项目,亦要严格依法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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