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85号 2004-02-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有关专用税票的退税申报及审核,按总局下发的2004年版出口退税软件要求进行操作。 二、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所有专用税票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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