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46号 2007-01-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1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