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7]65号 2007-09-0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本通知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及其税号见附件1。 三、本通知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税号见附件2。 税 屋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9月0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