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1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4
摘要: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7]159号        2007-12-1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经营收入×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九条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缴费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条 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提取比例以2005年缴库数为基数,基数之内的按5%提取,年征收额超过基数部分按10%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提取比例执行到2010年底。

  第十二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改善其征收条件、宣传、培训、凭证印制、专业会议、表彰奖励和劳务费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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