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税局关于对居民企业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要求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2号 2009-06-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报送资料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 (四)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六)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三)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 (四)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六)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七)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总分机构企业的组织架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划拨经费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等内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 (九)其他有关资料。 四、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内容(具体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 (三)其他有关资料。 五、此前市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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