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规范公司各种制度的《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被称为商事领域的宪法。 新《公司法》修订历时近五年的时间终于公布,在一些重要制度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此次修订全面反映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旨在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培育企业家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友好型法治化营商环境。 无论是《公司法》的修正还是修订乃至其他法律的革新,都是社会经济生活推动的结果,从事公司业务的律师以及所有法律工作者都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状态有着敏感且清楚的认知。此次,我们特别联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吴新悦律师打造了“公司视点”系列专栏文章,旨在对新《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制度领域内容进行研习、剖析,供法律共同体共鉴。 本文系专栏文章的第十五篇:公司视点|新《公司法》变化剖析(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 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制度,为旧法的第九章。本篇文章将对《公司法》第十一章新增以及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文中加黑部分为新增内容。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简易合并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本条为新法新增内容,规定了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 本条新增内容主要涉及两种特殊情形下的公司合并: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 简易合并:当一家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时,该合并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这种情形下,被合并的公司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并且这些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合并过程中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小规模合并:如果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该合并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决议。这一规定意在简化小规模合并的程序,提高效率。然而,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则需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决议: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尽管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这一要求确保了公司合并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体现了董事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核心作用。 综上所述,本条通过引入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的概念,旨在简化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合并程序,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要求,确保了合并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对并购交易将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在提高交易效率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一般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1款、第2款为旧法第177条,部分措辞进行了更改,明确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为股东会作出,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告渠道。新增第3款。 本条对公司一般减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程序和时间限制:公司在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此外,公司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这一点在新法中得到了明确,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告的新渠道。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调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除非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一新增的规定为减资过程中股东之间的权益调整提供了基本原则,同时也留出了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本条通过明确减资的程序、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股东之间的权益调整,为公司减资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法律指导,同时增加的公告渠道也体现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简易减资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本条为新法新增内容,对公司简易减资做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减资效率、降低公司减资成本。 简易减资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若仍有亏损,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进一步弥补亏损。 关键点分析如下: 减资条件:公司必须先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果弥补后仍有亏损,才能进行简易减资。 减资过程中的限制:在减资过程中,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利润,也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或股款义务。这意味着股东仍需承担原有的出资责任。 公告要求: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以通知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 利润分配限制: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应对可能的财务风险。 此新增内容的目的在于提高减资效率和降低公司减资成本,同时确保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简化减资程序和降低减资门槛,有助于公司在面临财务困境时,能够更灵活地调整资本结构,从而维持运营和发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法新增内容,对公司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法减资情形下的责任,包括退还资金、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股东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需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并且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这意味着股东不能因违法减资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仅是股东,包括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增强了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规定的新增,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司资本维护原则的重视,旨在通过明确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通过对内部管理人员责任的明确,增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约束,促进了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该规定也是对公司违规行为法律后果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有助于提高公司运营的法律透明度和预测性,为公司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即对新法第十一章中发生较大变化条款或者新增条款进行分析总结,明确具体变化的同时,结合背后法理对变化之处进行分析讨论,如有不足、疏漏之处,恳请指正。 作者及单位:吴新悦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领域:公司业务、财税筹划、民商事争议解决。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投稿,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未经本平台许可,禁止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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