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6号 2010-04-0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娱乐业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娱乐业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征收管理,确保税率调整后娱乐业税负的准确、公平、合理。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等提供音像设备、乐队、文艺表演并设有包房供成人消费的娱乐场所)、游戏机、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 二、除以上列举项目外,娱乐业征税范围中其他项目一律适用5%税率。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0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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