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7-13 信息来源:鄞州地方税务局 [咨询时间] 2010-07-12 15:03:26.390 [咨询答复] 对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赣国税发[2004]3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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