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商贸企业经营的煤炭为笨重商品,一定距离的运费就与煤炭货值相当。煤炭商贸企业因为是中间商,两头受制于人,没有话语权,运费总是自己承担,加上运费抵扣率低,造成税负高,企业获利少。与其被别人的话语权“压人”,不如利用一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使运费由最合理合法的一方承担,从而化解运费来的“负面”影响,达到购、销双方共赢。 基本情况 案例分析 外雇车辆运输:经营煤炭4万吨,进货金额1800万元,专用发票注明税金306万元,支付运费2000万元,计提税金140万元。销售给用户金额40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680万元,应纳税234万元,税负率5.85%.购货方不承担运费,假设应纳税X万元。 自备车运输:销售煤炭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经营煤炭4万吨,用自备车运输,混合销售金额4000万元,销项税680万元。假设新购车辆200万元、油料等消耗10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可抵扣税金204万元,加上煤炭进项税306万元,总计进项税510万元,应纳税170万元,税负率4.25%。 二、购货方承担运费 三、代购货物 从上述计算分析来看:谁承担运费,谁的税负就高,运费是一个烫手的“山竽”。销售方承担运输费用,外雇车辆运输,税负率为5.85%,自备车辆运输,税负率为4.25%;购货方承担运费将会多纳税金。煤炭商贸企业作为中间商,没有话语权,承担运费意味着税负高,为了降低税负,可以兴建和收购蜂窝煤厂生产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加工居民用煤炭炭制品属“高抵低征”项目,不算水、电、设备等进项税,销售毛利率达31%,进项税、销项税才平衡。目前居民用煤炭制品的毛利率只有15%,将会产生一定的留抵税,正好与承担运费带来的高税负相抵,从而降低税负。煤炭商贸企业作为中间商,没有话语权,完全可以让享受利用优惠政策的水泥企业和供热企业承担运费,一方面可以降低销售方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使购货方不受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第二条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购货方承担运费,多缴税金可以通过退税化解,不影响企业的税负,但也有一点不足,采用代垫运费方式连带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万元;或者采用代购方式连带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72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不能退回。对于不能退回的税款及费用,购销双方可以协商,以一点销售折扣弥补。经过上述安排,运费由最合适的单位承担,就能达到双方共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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