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1]97号 2011-05-1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展微型企业,有着试行性、特殊性和地域性。微型企业创业者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不少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在税收方面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合理把握税收征管“宽”“严”尺度,关系到我市微型企业的后续发展。税务部门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征管中既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又要有利于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到“宽”“严”相济。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率。 (二)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辅导建账,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一是互通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每月末,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将新注册微型企业的基本资料提交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市级税务部门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工商部门。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解决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共同支持微型企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协会为平台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协助微型企业规范化建账,提供税务咨询和规划,表彰纳税先进企业,引导创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将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条件地区可聘请税务干部现场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办税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微型企业税收专题讲座,普及纳税知识,解答企业疑问;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场所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微型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征管系统进行标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定期上门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将未开展经营、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微型企业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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