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巩说过一个相声段子,大致是这样的: 业务拆分 享受优惠 就甲公司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来说,唯一的生产经营项目就是肉制品精加工,但可以按照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的精度和深度,将全部生产环节归为肉制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两个项目。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明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是指肉类初加工,具体包括: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所列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就甲公司整体生产经营项目而言,不能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其生产链条的前一阶段,即从畜禽进厂直到分割肉的装箱入库,属于《范围》列明的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出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考虑,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甲公司对其整体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肉制品初加工和肉制品精深加工两个项目或两个生产阶段,分别归属于屠宰厂和肉制品厂两个相对独立的核算单元,为“同一”项目享受不同的所得税待遇打下基础。 优惠项目的所得须单独计算 首先,肉制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的计算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来计算。其价格的确定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调整方法,即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或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确定。 实际经营中,这类企业除了肉制品精加工销售之外,一般还会将部分初加工的肉制品直接销售出去。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向肉制品精深生产加工结转的肉制品初加工项目所得时,其价格可依照直接销售出去的初加工肉制品的价格确定。 其次,肉制品初加工项目期间费用的合理分摊。除了将发生在肉制品初加工阶段的水费、电费、人工费直接归集之外,还需将属于屠宰厂和肉质制品厂发生的公共期间费用按照合理的分摊比例进行计算归集。 “同一”项目享受不同所得税待遇应用举例 (一)按一个项目核算应纳所得税额 (二)单独计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时的应纳所得税额 2.肉制品分厂应分摊的公共期间费用=公共期间费用×肉制品分厂发生的制造费用÷(屠宰厂发生的制造费用+肉制品分厂发生的制造费用)=(11000-4000-6000)×4000÷(1000+4000)=800(万元)。 3.屠宰厂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屠宰厂内转销售收入-屠宰厂营业成本-屠宰厂直接期间费用-屠宰厂应分摊的公共期间费用=243000-230000-4000-200=8800(万元)。 4.肉制品分厂应纳税所得额=肉制品分厂销售收入-肉制品分厂营业成本-肉制品分厂直接期间费用-肉制品分厂应分摊的公共期间费用=290000-243000-30000-6000-800=10200(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90000-260000-11000-8800)×25%=2550(万元)。 或者应纳所得税额=肉制品分厂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0200×25%=2550(万元)。 (三)享受不同所得税待遇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单位:亿元) 结转成本时 2.肉制品分厂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3.屠宰厂、肉制品期末将利润上交总公司 4.总公司期末账务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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