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131号 2011-12-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3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市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