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者参加抽奖活动,取得了一辆轿车的10年使用权,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的规定,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 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 来 源——2011年08月04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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