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如何财税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一、“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后,不仅金融企业发生金融商品转让要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对非金融企业以及个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转让在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确认上,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但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中,属于下列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但对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计税依据是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也是以差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除在应交增值税的计算上和一般纳税人有些区别外,在会计处理上一样。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3*3%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一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一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3*3%,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缴纳营业税如何申报?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上述规定中“同一会计年度末”是否需要企业在12月份向税务局申报?还是在4月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文中规定 “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此处所指的退税是营业税,其相关联的附加税是否能一起退回?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的会计年度应根据《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会计年度末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因结算退还营业税,可以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附加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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