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类型及其他因素维度,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可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方式。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分公司或常设机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无常设机构情形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即企业境外股权投资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在税前利润阶段所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能有多层架构,每一层级分配的股息、红利都可能承担上一层分配方的所得税,参与抵免的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当然计算就越复杂。当前,我国税法对于符合条件(最终持股比例和每一层持股比例均不得低于20%)的可以纳入间接抵免层级的企业,最多为五层。
3、饶让抵免
境内企业根据税收协定相关免税或减税待遇,将在境外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视同其境外已缴税额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饶让抵免可以使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境外所获得的税收减免,回国还需补缴相应税款,等于没有使用税收优惠。
直接和间接抵免,是就所得税负担形式而对纳入抵免范围的所得所做的抵免方式划分,而饶让抵免是从税收优惠的维度,结合税收协定对抵免做的分类。
根据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饶让抵免又可分为普通饶让和定律饶让(针对投资所得)。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