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0]99号 2000-06-0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核实和抵扣。 从第二季度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按季上报,于季末18日前按原季报表(详见附件)统计上报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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