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天猫等互联网交易各方该如何纳税?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2-13
摘要:编者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吴万标发布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网上销售额达926.8亿元,五年来增长了10倍多...

编者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吴万标发布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网上销售额达926.8亿元,五年来增长了10倍多;2013年网上商店单位数量比2008年二经普时增长了7.9倍,这一增速较零售业单位数量年均增速高出37.9个百分点。

互联网销售飞速增长,但我国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征管事实上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在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探讨针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政策的同时,我国也着手强化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

2014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征管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明确第三方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举措都将起到疏通互联网交易的征管程序的作用。中国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主体应当审慎关注自身的税法合规性义务及风险,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方案。

本文以淘宝、天猫平台的交易各方为例,对互联网交易的纳税义务做出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
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交易如何征税的法律法规。入驻淘宝、天猫等网站的个人卖家应与线下销售一样依法纳税。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
对入驻淘宝、天猫等电商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卖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入驻卖家,定期定额征收个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对核定应纳税额的标准各有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入驻卖家,则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图1:个人卖家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北京市为例)

图片1.png 
图2:个人卖家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北京市为例)

图片2.png 
 

2、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通过入驻淘宝、天猫,从事商品销售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卖家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个人卖家由于规模较小,一般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时,个人卖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各地可以在5000至20000万之间规定具体的起征点金额。以北京市为例,个人卖家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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