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吴万标发布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网上销售额达926.8亿元,五年来增长了10倍多;2013年网上商店单位数量比2008年二经普时增长了7.9倍,这一增速较零售业单位数量年均增速高出37.9个百分点。 互联网销售飞速增长,但我国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征管事实上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在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探讨针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政策的同时,我国也着手强化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 2014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征管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明确第三方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举措都将起到疏通互联网交易的征管程序的作用。中国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主体应当审慎关注自身的税法合规性义务及风险,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方案。 本文以淘宝、天猫平台的交易各方为例,对互联网交易的纳税义务做出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入驻卖家,定期定额征收个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对核定应纳税额的标准各有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入驻卖家,则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图1:个人卖家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北京市为例)
2、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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