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4-09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区域”)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区域内企业之间、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域外企业(含区域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监管信息化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域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域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进行备案,主管海关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符合条件的区域内企业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分批出区进口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五、区域内企业根据关联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如实填制核放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核放单进行自动判别,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核准并反馈核准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退回。 六、区域内企业凭信息化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数据发送后30日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信息化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货物实际进出区后予以自动恢复。 七、区域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放单变更或删除手续。 八、进出区货物在卡口查验发现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应当进行一单一报。 九、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域内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十、区域内企业应当根据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的原则,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一、区域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报关单(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公历年度内变更和撤销核放单次数累计达到30票及以上的; (三)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整改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适用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具备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区域。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无法实施该作业模式的,仍按照现行模式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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