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白政发[2009]6号 2009-4-16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2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202令,《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前提下,确定白城市(洮北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如下: 白城市城市、东风乡为30元。 到保镇、岭下镇、平安镇、青山镇、林海镇、洮河镇、平台镇、三合乡、东胜乡、德顺乡、金祥乡为24元。 镇南种羊场、洮河农场、保民农场及其他场(站)为24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应征和已征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区域的适用税额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09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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