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7]282号 1997-05-1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6户企业生产的14个牌号、22种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7]75号)规定,暂按1996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起始日期为1997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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