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 公司转钱给其他个人,挂其他应收款,现在税务机关要就该个人征个人所得税,需要要求企业调账吗? 某房地产企业2015年11月将两百多万售房款转给其他个人王某(该个人与企业无投资关系),王某当时写有收据。企业将该笔支出挂在其他应收款。实质上这笔钱收不回来,也不是个人借款。现在税务机关要就这笔钱向王某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调账,该怎么调才合理?或者是否有其他政策依据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彭怀文解答: 根据描述,企业把款项支付给王某并无合理的商业理由,因此税务局有权怀疑企业是通过该人转移企业资产或向该人支付销售佣金等。 2015年11月发生的资金支付,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且王某“写的是收据”,有理由怀疑企业或控股股东对王某有债务,因此王某也是不可能归还该笔资金。 税务局按照反避税条款规定进行处理,要求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合理的。 因为问题中并未交代支付王某资金的背景资料,所以调账需要搞清楚原因。 (一)如果是支付王某的销售佣金的,应该作为会计差错调整: 1、冲减挂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收款-王某 2、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税务局处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等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说明:(1)因为王某需要缴纳的个税无法收回及滞纳金等损失,所以计入营业外支出。(2)入股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在不需要追溯调整。 (二)如果是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支付王某的债务,应视为对股东的分红: 1、冲减挂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王某 2、税务局处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等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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