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批发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银行结算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零售企业应在每日营业终了时,由销售部门填制销货日报表,连同销货款一并送交财会部门,倒算出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9月8日各营业柜组交来销货款现金8775元,货款已由财会部门集中送存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按税法的规定,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商品,实行价税合并收取,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8775/(1+17%)=7500(元) 销售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7500×17%=1275(元) 上述两个公式也可简并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含税销售额×税率/(1+税率) 如企业适用17%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4.53% 如企业适用13%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50% 对于该项业务,财会部门根据各柜组的内部缴款单,填制销货日报表、“进账单”等凭证,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 上述做法,需要每天或每次计算销项税额,工作量大,也会出现误差。为此,对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企业,按实收销货款(含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金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这里的商品销售收入暂按含税价格全部计入。月末,按含税商品销售收入乘以14.53%或11.50%计算出全店的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使商品销售收入由含税变为不含税。按月末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差价+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含税),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为实际的商品销售成本。 仍以本例资料,每天收到销货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8775 贷:库存商品 8775 假设本月全店的含税销售收入总额为50000元,本月的销项税额为7265元[50000/(1+17%)×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726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 按月末商品进销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假设商品进销差价表上所列商品进销差价总额为14500元(含税): 借:商品进销差价 14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500 月末实现的毛利=本期含税毛利-销项税额=14500-7265=7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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