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但是视同销售行为,既包括相关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又包括视同销售后相关成本费用的计价、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问题。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诸如,货物在不同县市间转移、代销货物、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会计上认为不同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委托加工只是确认收入的时间问题,不涉及收入确认的本质,因此在会计上只作收入处理。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或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再分配给投资者,虽无现金流入,但在会计上也作为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利润”,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诸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职工福利等行为。虽不发生货币流入,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标准,但税法为了平衡税负和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要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例:某空调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共生产空调12000台。其中的10000台直接对外销售,1500台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楼及附属培训中心建设。每台空调的平均生产成本价1200元,对外销售价2000元(均指不含税价)。 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34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借:销售成本 12000000 贷:产成品 12000000 对内基建工程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2310000 贷:产成品 1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从上述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直接对外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一律按照空调的市场价而不是成本价来执行。由此可见,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出来。 所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产品记账时,直接使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来计算收益,使用“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来转销成本,因而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而用于基建的产品,由于在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的办法,因而不会在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中体现收益。反映在损益表上,实际上利润为零。上述会计处理,符合我国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但从税收角度来看,却少计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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