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日前,针对某公司不服大连市国税局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连市国税局在这一涉税争议中胜诉。 胜诉绝不是偶然,而是源于庭审前的扎实准备。收到诉状,大连市国税局法规处认真了解案情,明确答辩要点,模拟法庭陈述质证,制定突发情况应对预案,剖析总结以前案例经验;局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法规处关于案件应诉和答辩的汇报,确定由副局长徐成义代表大连国税局出庭应诉。 据大连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树桢介绍,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大连市国税局拟定实施意见,规定各基层局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并要求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为此,大连市国税局以绩效管理为支撑,采取以上率下、层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使基地建设工作成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提升干部队伍法治理论水平,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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