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管理部门;此外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是一种内部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笔者与此观点相反,认为:“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管理部门的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同职工个人承担;为职工就餐提供有偿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如果职工食堂无偿为职工提供饮食服务,相当于企业职工取得了企业提供的实物性质的工资;正确做法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二级收支账,食堂的盈亏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一、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食堂招待本单位客人而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必须把为本单位客人提供就餐收入和对外提供就餐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就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在食堂招待企业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四条规定:“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据此,因为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税前扣除在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的费用只需取得食堂开具的收据(应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开发票,非税收入开收据)并编制自制凭证入账即可,但是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所在单位、姓名以及招待事由、日期等。
三、食堂取得的本单位职工就餐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度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为机关以外提供种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然后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免税的特定情形;凡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汪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征税。从上述两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食堂为本校师生员工、为本中央机关职工提供就餐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为免税意味着属于征税范围但是考虑某种因素和倾向而,所以一般的企业食堂(没有明文规定免税)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就餐收入应当按照“饮食业”征收5%的营业税(注意:现实中的管理缺位造成的不征不等于不应当征收)。
四、食堂人员工资的列支与扣除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62)国财习字56号]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售货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法律上“等前不等后”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应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能在税前扣除。
五、职工误餐补助的财税处理
如果企业以人人有份的方式发放给职工误餐补助,应根据职工岗位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计税工资或者工效挂钩办法来考核其是否能够得以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职工人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应当合并到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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