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池州国税稽查局2013年1月9日作出的池国税稽罚(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3)贵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3年1月9日作出的池国税稽罚(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对百大公司处以7691753.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宋 鑫 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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