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4
摘要: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百大公司)诉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简称池州国税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池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池州国税稽查局2013年1月9日作出的池国税稽罚(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3)贵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3年1月9日作出的池国税稽罚(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对百大公司处以7691753.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宋 鑫

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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