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能收汇的: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出口货物由于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一) 公告所列视同收汇原因: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下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二) 对已申报退(免)税后发现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且不符合《公告》第五条规定要求视同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冲减补缴已退税款,并在当月申报出口货物免税。已申报视同收汇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同意的,冲减日期和办理免税申报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三、需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注意,对涉及退税率为0的产品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需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来料加工业务需核销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五、生产企业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2015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以上都需通过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生成相应表格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 六、退税申报注意事项提醒: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市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一) 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进货明细时,应按进货凭证上实际注明的内容如实申报凭证商品名称、凭证计量单位、凭证数量。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注意:企业需避免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带英文、型号等,如需反映不该放在商品名称栏,应放在备注或规格型号栏;第二计量数量、单位需申报在报关单第一计量数量、单位正下方,不能显示在商品名称后或备注栏;第二计量单位应按照海关标准单位,避免个、台,吨、公斤等信息匹配不上。 (二) 外贸企业通过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预审,经预审反馈有电子信息且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否则将撤回企业重新申报。 (三) 对预审反馈的疑点,按以下要求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应更正后再次预申报。 2、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应有信息后再次申报,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次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在申报系统的“单证证明采集”下的“其他单证业务”中填写) 3、属于非录错原因的疑点,如换汇成本,出口一般风险商品等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将退税纸质资料及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交给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内容包括企业海关代码,申报年月,批次,关联号,疑点描述,业务流程及原因等,无需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四) 根据相关规定,对同一张进货凭证分批申报退税的,不再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证明》,企业在申报时录入进货凭证号码及出口对应数量金额。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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