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税局关于2015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特别提醒 各出口企业: 2015年出口货物劳务与服务退(免)税申报期限即将截止,在此特别提醒各出口企业全面核对2015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是否已经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免税或征税的申报,是否已经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相关申报手续: 一、涉及2015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的相关申报期限 (一) 可以按期申报退税的 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2015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超过期限未办理退税申报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免税申报(2015年5月15日前)或纳税申报(2015年6月15日前); 注意:因总局出口退(免)税申报要求,请尽量在4月10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免出现因预审不通过不能办理申报导致申报超期问题。近期发现部分企业自认为网上申报已成功但实际数据未申报成功的情形,请各出口企业在申报完成后注意核对回执,以免因申报未成功导致超期造成损失。 (二) 无电子信息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1号公告要求,企业因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退税正式申报,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提供相应纸质申报资料及复印件进行备案,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注意:录入时不能只录入无电子信息的凭证内容,应将这笔出口对应的所有专用发票和报关单内容逐笔录入,录入申报年月为2016年4月,资料直接报送给审核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后,等信息到了再进行正式退税申报。 凡2015年出口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相关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2016年4月20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三) 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的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要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请各单位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在2016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超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经审批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税。 纳税人办理退税延期申请时,提供如下资料: 1、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真实责任声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纸质及电子数据; 3、纳税人办理退税延期申请时,根据不同原因报送相应资料: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a)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如接警记录、报案记录复印件; (b)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邮寄丢失、误递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快递公司(含分子公司)或经营范围具有快递业务的物流公司出具的说明,说明应包括提供邮递物品的单位、时间段、起止地点、丢失或误递原因。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货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包括起诉书、民事调解书等。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a)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b)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资料:一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和工资支出证明,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原则上还应提供离职人员本人离职情况确认证明。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应提供如下资料之一: (a)改单申请已经海关确认受理; (b)《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c)改单前后的报关单复印件,并标注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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