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的话题,笔者大概已经发布过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赔偿款、违约金的增值税问题》是违约后交易取消的情况;而《存在延期交货违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案例解析》一文是违约后,客户按照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支付剩余款项,而交易最终实现。以下案例又有一些新情况,值得分析一下: 一、案例 请问:销售饲料向客户收取的逾期货款利息是否作为免税货物的价外费用免征增值税? 本问题较为有意思的地方是该公司是生产饲料的,饲料是免增值税的业务,以下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增值税的处理,在此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会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一)会计方面 本业务由于是偶发性的和非经常性的违约,是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且商品已经转移控制权,是应收账款收回阶段,基于回收过程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而产生的。 这个不属于可变对价,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指出这个是有益的,因为对于增值税的收取,税务是要求按照相应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一方面计入营业外收入,另一方面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不冲突,是税会两套系统的不同要求,部分财务人员在此可能会有疑惑。 (二)税务方面 可能令人疑惑的是:由于延期付款而多收取的金额本质上跟贷款有类似的性质,是否会按照贷款的利息缴纳增值税。虽然对于本案例的企业按照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广大的其他货物生产者来说,按照贷款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却是有利的。原因前边提到的,本案例企业是增值税免税企业。 虽然以上的解释(按照贷款)有一定的道理,但与货物销售联系在一起的延期付款利息还是并入货物缴纳增值税更有明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总结一下: 除了替政府收的费用和代垫运费且发票开具给对方之外的情况,伴随着交易而不论按照哪个理由多收取的款项都按照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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