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多种。在目前的各种版本中,大家更多地认为,应该在工程结算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了反映收到预收工程款或先开发票先交税,也想尽了办法,又是通过“应收账款”、又是用到“其他应收款”科目等等。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可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在此政策下,李志远认为建造合同收入涉及销项税额可以按照下面办法核算: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在结算工程价款、收到预收工程款或先开具发票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个人之见,话题研讨,多提意见! 相关解读—— 财办会[2016]27号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何广涛> 对《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意见稿)的六项建议,你怎么看!<翟纯垲>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