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09-10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0日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下发背景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纳种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证长期以来作为我省的契税完税证明,为契税的“先税后证”征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地税部门信息管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不动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加深,契证作为部门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趋于弱化,基层征收部门和纳税人也对优化简化契税征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部门需要采用更便捷的方式完善契税征管。契证取消前后,各级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国土、住建、公积金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衔接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10月8日起施行。即在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税部门不再向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打印发放契证。需要说明的是,原取得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不再换发、补发。 浙江省地税局 2016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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