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7-02-16
摘要:问:企业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
问:企业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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