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实行“营改增”之前是按照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计算缴纳。“营改增”后,广告业、娱乐业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计算应缴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差额纳税。请问,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如何确定?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业、娱乐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广告业是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所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是以扣除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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