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部分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 2017-6-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发[2017]57号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自2017年12月25日起,本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9条,第10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5条暂停实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本法规自2018年7月28日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7年6月28日 税 屋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主动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更广互利共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答记者问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为了解《目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修订的背景。 答:开放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利用外资是开放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和商业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对外贸易和改革创新。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对于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全球跨国投资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作。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次是《目录》第7次修订。本次《目录》修订过程中,依照惯例上网公开征求了各界意见。2017年版《目录》吸收了部分企业和商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制定外资政策的透明度。 问:《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开放。坚持开放发展,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在进一步总结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措施。 二是突出负面清单特点。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要求,调整优化《目录》结构,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对外资准入实行限制性措施。 三是保持鼓励政策稳定。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领域,支持外资广泛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更好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问:2017年版《目录》与之前版本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从条目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了限制性措施。在2015年版《目录》减少约一半限制性措施基础上,本次修订再次推进大幅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版《目录》限制性措施共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与此同时,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从行业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同时,鼓励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城市停车设施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项目。 (二)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本次《目录》修订另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对结构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提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公告,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版《目录》限制类、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的规定执行。按照负面清单模式改革要求,2017年版《目录》更进一步,将部分原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特点,2017年版《目录》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中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原限制类和禁止类中的11个条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如大型主题公园建设等内外资均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高尔夫球场、别墅等内外资均禁止新建,以及博彩业、色情业等内外资均禁止投资等。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答:《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有关部门实行外资准入管理的主要依据。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目前除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须核准外,其他项目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问:请问2017年版《目录》与2015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2017年版《目录》发布后将有30天左右的过渡期,2017年7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7年版《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5年版《目录》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又将“松绑”哪些行业? <恒都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事业部外商投资专业组孟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颁布以来,分别于1997年、2002年、2004年、2007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6次修订。《产业指导目录》是外商在境内投资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旨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外商投资带来的资金及技术。该文件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重要依据。 2017年,商务部进一步修订《产业指导目录》,并将于近期发布。本文对目前正在实施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及2017年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情况进行梳理。 一、《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于2015年3月10日由商务部颁布,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凡是《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未提及的属于允许类。 此版本《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进一步放开外资股比限制,鼓励类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二)进一步放松对部分行业的限制。 1、在制造业领域,主要取消了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 2、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和放宽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二、2017年《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背景及要点 (一)2017年《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的政策背景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 1、继续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2、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3、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二)2017年《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的市场背景 《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颁布以来,共进行了6次修订,主要是因为全球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随着中国诸多相关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以及中国国内市场情况的变化,《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周期一般为2~4年。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发布了此次修订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与2015年修订稿仅相隔一年半的时间,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产业竞争力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可能也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相关联。尤其是此次第一次引入负面清单机制,试图在相关机制与条目上充分融入国际规则并与世界接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中药材种植、养殖 7.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0.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1.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12.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13.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14.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15.我国紧缺矿种(如钾盐、铬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6.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蛋氨酸)开发及生产 17.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18.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9.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0.森林农产品加工 21.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2.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纺织业 23.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4.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2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竹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26.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27.功能性特种服装生产 (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8.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9.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0.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1.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九)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3.酚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高端化利用(不含改质沥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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