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二)做出调整。
附列资料(一)新增「4a」栏用来填报简并税率后23类适用11%税率货物的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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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二)新增「8a」栏用来填报凭票扣除体系下为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而允许加计扣除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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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二)其他栏次的填报方法,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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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核定扣除体系下的填表方法,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直接相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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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附表2第6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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