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业常用促销手段,客户在办理服务的过程中获得赠品,说明并不是无偿赠送,也可以换个角度理解为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银行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银行向客户以外的第三方赠送礼品、宣传品,属于无偿赠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核心上还是无偿,纯粹的无偿不是普遍的商业习惯,因此也不宜轻易地认定某个事项为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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