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了。 企业签订应税合同及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时如何缴纳印花税,这次立法进行了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出台之前,总局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文件来规范,导致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全国各地由于没有统一执行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地方政策或口径来征收印花税,导致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地区公司征收标准可能不一样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建议印花税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合同列明,不含税价款是多少,增值税税款是多少,这样在合同列明的情况下就可以将不含税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了。 【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税额为13万元,总价为11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B公司各应纳印花税额=100万*万分之三=300元 【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含税总价金额为113万元,税率为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B公司各应纳印花税额=113万*万分之三=339元 总结:上面两种不同签订合同的方法将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后者将比前者增加39元印花税,无形中将减少企业39元的利润。如果企业全年的应税合同及应税产权转移书据金额巨大的话,成本增加的将会更多,因此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细节,避免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附:原总局口径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018年2月的税收筹划—— 购销合同最省印花税的方法 前言 营改增后,会计人员越来越意识到签订合同对于纳税的重要性; 毫不夸张地说:签订合同,就是一张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签好了就成了纳税筹划的天堂,签不好将成为偷税漏税的地狱; 也可以这样说:税不是会计算出来的,而是合同签出来的,怎么签合同就会怎么交税; 总之:合同影响流程、合同影响业务、合同影响税收。 案例 合同签订方式一: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 合同签订方式二: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5100元-30000元=5100元 总结 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在2016年9月21日答复纳税人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的提问,再次回复明确,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来源:盈科财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