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A类和B类企业的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暂停 为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21日联合发布2008年第97号公告,暂停加工贸易限制类产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
据统计,上述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出口300亿美元,进口40亿美元。据测算,此项措施将帮助企业减少年资金占压约185亿元人民币。
公告还规定,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另外,公告还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了调整,将涉及家具的17个海关编码商品从目录中剔除。
相关链接: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解释,我国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
自2007年8月1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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