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快马加鞭赶在五月前出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逢考说税在这里跟大家提醒以下事项: 1.税率变化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以及本文件规定,从5月1日起,税率由17%,11%变为16%,10%。那么就产生了企业17%进项,然后16%销项的1%增值税盈利。 2.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并不是立即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而是转登记的下期开始,下期怎么理解?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申报,但是“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是按季度申报的,按照文件规定,纳税人转登记是丛5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那么如果纳税人转登记以后,最快适用征收率的时间都是6月份,而不是想象中的5月份,这里逢考提醒大家特别注意! 3.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时间还是没有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部分财税人士认为从转登记之日起要断开计算了,这个跟之前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是冲突的,虽然这句话表述有歧义,但是我想500万标准的时间还是没有变,即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时间是包含转登记日之前的月份。
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逢考说税将在下期跟大家吐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