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残联就业[2018]8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8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01
摘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8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知

穗残联就业[2018]8号      2018-08-01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后每年不再另行寄送纸质通知,请各用人单位按粤残联[2018]32号文件规定办理年审,最新年审信息可关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具体网上申报流程详见《2018年网上申报年审操作指南》http://wsns.gddpf.org.cn/Modules/wsnsczzn.aspx)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区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区残联申报。各区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www.cljpzx.cn)查询。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缓减免缴

  根据粤残联[2018]6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www.gd-n-tax.gov.cn广州市税务局专栏;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ljpzx.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86505184。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2018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doc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doc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