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08-22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企业经营中个人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早出台四川省企业个人通讯费和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 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58号)第二条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我局就该事项已向省政府报告,但因我省公务用车改革尚未全面完成,故暂未出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除列明的第一至第九项条款以外,第十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仅有国务院有权规定免税规定和减税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仅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两类情形有权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 二、关于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的建议 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我省目前执行的政策为《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但对于并非实际发生,而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报销或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我局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现行税收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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