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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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1
摘要: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四、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计算方法
借鉴国际上跨地区企业税款分配的经验,对税款预缴考虑的因素采用了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1~6月份按上上年度的数额,是因为在5月底以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上年度数额无法完全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为简化数额确定,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为了防止企业总机构在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办法》还规定了争议解决机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五、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l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债》全面规范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刊上期从承租人的角度探讨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其纳税调整方法,本期从出租人的角度继续探讨相关差异及处理。
参考后续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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