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政策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2008-11-20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6
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财税字[1997]49号: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财税字[1997]49号: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字[1997]49号: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字[1997]49号: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虽然我国是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主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油料、水果、肉类、蛋类、水产品等总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供应的结构性过剩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产品加工转化工业发展滞后,造成农产品出路少,产品增值低,农产品缺乏稳定的产业转化基础,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当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仍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加以扶持。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及其范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制定了税收减免税的流程。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了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则规定了农林牧渔按国税发[2005]129号的流程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一、149号文主题:公布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二、要点
农产品的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要点一、149号文与财税字[1997]49号的对比
1、大部分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制成品,替代了49号文的“等”字;
2、大部分工序流程使用“简单加工处理”代替“加工处理”;
3、林木产品初加工中,删除了“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4、删除了“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
5、删除了“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总体上新目录更清晰,歧义更少。

要点二、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国税函[2008]850号进行操作。
要点三、该范围是动态的,有关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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