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公司在海口2007年6月28日成立了分公司,请问今年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应该按规定比例分摊给海口分公司,并在海口国税局缴纳? 答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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