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9]5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12-12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我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19]56号                   2019-12-12

  税屋提示——依据财库[2023]21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我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税 屋附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本级政府整体和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政府财政、各部门和其他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本级政府和所辖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五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第六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二)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

  (三)合并范围;

  (四)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政经济分析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二)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

  (三)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

  (四)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政府当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重点费用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预测财政收支缺口,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等变化趋势。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

  第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

  第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编制。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生成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政府部门职能,重点分析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相关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并编制调整分录。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对于未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暂按权益法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取得相关数据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应对上述被合并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生成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对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进行综合性分析。

  第四章 政府财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按规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抵销调整事项是否合理、准确,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四)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本单位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等规定,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人工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计算机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财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和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七)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告。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5年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近日,财政部对现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进行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指南》)等三项制度。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意义和框架体系是什么?

  答: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反映本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反映各级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预算法》的明文规定。通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等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为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等提供信息支持,是加快完善系统完备、法治健全、权责清晰、公平普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财政制度,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工作。

  2014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此项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要求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制度。按照《改革方案》要求,财政部于2015年制定发布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三项制度,初步构建起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为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提供基本规范。

  问:为什么要对三项制度进行修订?

  答:2015年启动试点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编制政府财务报告需要对有关核算数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当时印发的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基于原有会计制度,侧重于如何对数据进行调整。201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制度实行“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平行记账”,同步进行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核算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核算,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核算基础问题。同时,试点过程中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制度中加以规定。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组织对《办法》、《部门指南》和《综合指南》等三项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做了哪些调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编制?

  答:试点初期,将财务报告编制范围暂定与部门决算一致,便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是完全必要的。现阶段,要全面开展编制工作,就必须准确界定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修订后,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由原来“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修改为“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调整的重点是明确不同管理方式下的部分事业单位是否纳入编制范围。

  第一,部门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从性质上讲,这两类单位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政府整体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编制主体,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与这些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方式、财务管理模式以及是否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没有必然关系。

  第二,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鉴于其财务数据已并入企业(集团)财务报表,反映在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中,故不要求其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避免出现重复。

  问: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此次修订有何调整?

  答:从报告文本结构看,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构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三部分构成。

  这次修订集中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一是主要会计报表由三种精简为两种,保留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删除了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主要考虑是,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调整以后,会出现与部门决算编制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看,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总额缺乏比较的基础和意义。删除该表,并不影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编制本单位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用于分析权责发生制下当期盈余与收付实现制下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二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各单位要分别从单位活动类型和经济性质分类两个维度核算反映收入费用情况,因此本次修订将收入费用表设计为两张表格,以满足部门财务管理需要。

  问:编制政府财务报表时,为什么要对政府内部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处理?

  答:部门财务报表和综合财务报表都属于合并财务报表。与一般汇总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要对政府内部各主体之间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事项进行抵销处理,目的是避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相关项目金额虚增,使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更为准确。这既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特点、重点,也是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不同之处。

  问:如何对政府内部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抵销?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制定抵销处理规则,主要涉及抵销事项和抵销范围,总的思路是从易到难,循序渐进。

  关于抵销事项,主要是对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入费用分别进行抵销。其中抵销债权债务时,涉及到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要冲回,这次修订补充了相应规定。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部分应抵销事项,由于单位之间处理习惯不一样,一方记资产,另一方记费用,或者一方记负债,另一方记收入等,相关项目无法匹配。鉴于此类事项十分复杂,拟请部门单位先行探索抵销方法,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加以完善。

  关于抵销范围,这里指的是合并财务报表所涉及的单位范围,与合并报表编制主体相关。具体来说,如某一部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须抵销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事项。涉及系统外单位的抵销事项则由上一级合并报表编制主体处理。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应将属于政府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抵销,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财政和部门之间,以及财政内部不同资金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事项。

  问:这次修订设置了10万元的抵销门槛,是如何考虑的?

  答:设置抵销门槛是国际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国家的通行做法,如英国、新西兰等都有抵销门槛的规定。这次修订设置抵销门槛为10万元,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的。综合分析中央和地方试点情况,10万元以下的抵销事项笔数多(大约占60%)、总额小,但处理成本高、效率低,工作量大,部门单位反映比较集中。设置抵销门槛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及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不会产生太大的实际影响,却可以大幅减轻工作量,抓大放小,反而有利于提高报告质量。需要强调的是,应避免机械理解这一规定,10万元以下且可以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门槛限制。

  问:政府部门既要编制财务报告,也要编制部门决算报告,两套报告有什么关系?

  答:政府部门同时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今后将成为一项常规工作。《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已经阐述了其必要性。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决算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至于两套报告的关系,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有机衔接。

  问: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要编制财政决算报告,也要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两者有什么不同?

  答:从原理上讲,财政决算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关系,与前述部门决算报告、部门财务报告之间的关系大体接近。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报告目的不同。财政决算报告主要从流量方面,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通过与当年预算对比发现问题,为科学编制预算、开展预算监督等提供支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从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等提供支持。第二,编制方法不同。财政决算报表主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不仅需要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还需要将财政与部门、部门与部门、财政内部不同资金主体之间的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抵销合并,相对来说方法较为复杂、难度更大。

  问:近年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进展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林业局等2个中央部门和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等7个地方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于2017年着手编制上一年度政府财务报告。2018年,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中央部门和20个地方,并选择4个地方试点编制上下级合并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9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40个中央部门和36个地方,并选择12个地方试点编制上下级合并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总体上讲,试点工作比较顺利,有效发挥了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的作用,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一是组织有序。相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实系统部署,注重业务培训,细化会计核算,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成效明显。从汇总数据看,基本反映了试点部门、地方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也反映出财务管理中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就试点单位而言,大家普遍认为,参加试点对于贯彻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加强预算、资产、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非常大的牵引作用。

  下一步,将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一是继续扩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二是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推动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三是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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