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方法 『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有此可见满足条件当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并不是最终允许退还的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将本文将以案例形式进行讲解。 3.案例分析 生产型出口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自2019年9月30日之前的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也无偷税行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甲公司2019年3月至8月各月末的留抵税额(万元)如下表。 2019年9月甲企业销项税额75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当月无进项税额转出,无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为35万元(所属期为8月份,申报期为9月份)。 (一)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根据上述信息甲公司可填列9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如下表所示,篇幅所限,仅截取部分申报表。 由申报表行次间逻辑关系可知,甲公司9月份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75万-(进项税额200万+上期留抵税额30万-进项税额转出0万-免抵退应退税额35万+应补缴税额0万)=19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195万-实际抵扣税额75万=120万元。 进一步可计算得,甲公司9月份相对于3月底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10万元(120万-10万)。由于甲公司2019年4月至9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9月份)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因此甲公司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甲公司4月至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项缴款书(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为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 故甲公司2019年4月至9月进项构成比例=850÷1000=85% (三)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0×85%×60%=56.1万元。 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A公司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56.1万元增量留抵税额。填列的《退(抵)税申请表》截取部分如表3所示。 (四)退税次月增值税申报的衔接 『国税[2019]2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据此,甲公司10月份自税务机关退还的56.1万增量留抵税额,应调减10月份的当期留抵税额,即2019年10月的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由 120 万元变为51.4 万元(120-56.1)。在11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应将退还的留抵税额56.1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中,如表5所示。 (五)已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财政部并没有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由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在我国已有先例,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 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甲公司在10月底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 :元): 借 :银行存款 56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1 000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单独设立“应收留底税额退税”科目较为合适。即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 来源:天职税务 作者:周湘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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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株洲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5日,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是一家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电力设备的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7月,税务机关及时落实了该项政策,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九百余万元退还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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