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1]5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等五项执业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9
摘要:经对上述相关资料的归集和分析,我们认为贵单位同时满足/不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贵单位应/不应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贵单位应当/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等五项执业规范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1]54号      2021-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等五项执业规范,已经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上述指引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反映。

  税屋附:

  1.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

  2.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试行)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4.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试行)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7月19日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1.1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涉及的主要术语:

  (一)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并胜任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包括基本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实务经验、职业技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基本专业知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持续了解掌握的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包括税务、财务会计、相关法律、信息技术知识和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

  (三)专业资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四)实务经验,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从实践中获得或积累的知识或技能,包括在涉税专业服务实践中积累获得的业务经历、经验和创新方法。

  (五)职业技能,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完成一定职业任务的基本能力,包括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纳税审核技术、人际沟通能力以及企业管理能力等。

  (六)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职业能力,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税会差异审核鉴证能力、业务报告撰写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等。提供不同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不同的专业能力。

  (七)职业道德素养,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全面、及时地完成专业服务。

  第二章 基本专业知识

  第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更新基本专业知识。

  第六条 税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税法基本原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

  (四)涉税服务实务。

  第七条 税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税法基本原理,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的运行、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等税法基本原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社会保险等税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国际税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涉税服务实务,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的历史发展、业务范围、行政监管制度与行业自律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涉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代理服务;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税务咨询服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税务行政诉讼代理、涉税培训和税务服务信息化管理等涉税服务实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财务会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财务;

  (二)会计。

  第九条 财务会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包括财务管理、财务预测和财务预算、筹资与股利分配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专业财务知识;

  (二)会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会计、会计调整、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专业会计知识。

  第十条 相关法律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律专业知识;

  (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与税务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专业刑法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包括多媒体电脑等各种信息设备及其功能操作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包括语言文字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规划决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信息获取与处理的方法与技能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第三章 实务经验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实务经验。所称实务经验,包括业务经历和业务经验。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业务经历。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不含业务助理)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业务,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积累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十八条 对涉税服务人员业务经验的综合评价包括工作量、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现任职级、出具报告数量、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共五项评价指标。

  (一)工作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业务数量;

  (二)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情况;

  (三)现任职级,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当下在所在事务所具有的职务层次,如一般业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报告数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出具业务报告的数量;

  (五)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平台分享典型案例或专业经验的情况。

  第四章 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准确理解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将其广泛应用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纳税审核时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包括审阅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对比分析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恰当沟通、传递信息、团队协作、合理判断并有效决策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商业视角和管理意识。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视对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层次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熟练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能力;

  (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能力;

  (四)业务和数据分析能力;

  (五)职业判断能力;

  (六)承受和解决冲突能力;

  (七)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提供的业务性质,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至少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会差异调整能力、鉴证审核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

  (一)政策解读能力,是指及时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动态、梳理分析政策、领会政策实质的能力;

  (二)税会差异调整能力,是指正确理解税会差异点、准确处理税会差异的能力;

  (三)税务鉴证和审核能力,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能力;

  (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的能力;

  (五)风险识别处理能力,是指正确感知和识别涉税服务业务面临的风险,能够分析风险并且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规避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代理申报、一般税务咨询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需要具备基本专业知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实务经验及实质性独立要求;从事税收策划业务和税务顾问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基于高质量完成涉税专业服务的领导能力;

  (二)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的能力;

  (三)承接和保持客户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四)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并出具报告的能力;

  (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能力;

  (六)对已执行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的能力。

  第六章 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规范。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保持实质性独立;提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保持形式上独立。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勤勉尽责。所称勤勉尽责,是指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评价证据,形成合理意见,体现应有的专业性和职业水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体现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在必要时应当寻求专家等第三方的建议和帮助。

  第七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胜任能力,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涉税服务人员保持并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以取得并保持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临时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试行。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2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二)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和提交业务成果,以保证委托人按时完成办税业务;

  (三)咨询意见符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提交等业务各阶段,充分考虑服务项目对执业风险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将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日常办税事项提供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等事项。

  纳税申报咨询是指,为帮助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涉税服务人员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判断,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信息报告、税务发票、税收优惠、税务证明以及税收风险应对等税务事项辅导的服务。

  税务信息提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将收集的税务法规、公告、通知等税务信息,提供给委托人的服务行为。

  税务政策解答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向其提供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服务的主要目标:

  (一)增强委托人税法遵从度;

  (二)提高委托人办税效率;

  (三)降低委托人办税风险;

  (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委托人税务事项处理。

  第三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要求,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前,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

  (二)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之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性质;

  (七)委托人的财务、税务知识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执业质量的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的范围可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前,与委托人就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业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以及协议顺延、终止、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等事项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背景或原因;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主要服务人员;

  (五)服务方式;

  (六)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

  (七)服务收费;

  (八)需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

  (九)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管理层对其提供各项资料和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选定具有胜任能力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结构原则上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业务可以适当简化项目组层级和业务复核程序。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业务计划。业务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计划包括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的,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合并,制定简化的业务计划。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生产或经营过程、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等;

  (二)项目目标、范围、咨询策略;

  (三)项目组成员及级别和主要工作领域;

  (四)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安排;

  (五)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及时间;

  (六)重要风险领域或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具体业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等;

  (二)具体工作流程;

  (三)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的人员、起始时间、工作方法、工作要求等;

  (四)负责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的人员安排;

  (五)拟需要委托人配合的事项;

  (六)服务团队及委托人沟通交流机制;

  (七)重大风险事项的定义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计划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等;

  (二)委托事项业务成果的具体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

  (三)工作事项及分工;

  (四)服务过程风险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计划经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程序审批后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事项:

  (一)重要风险的确定和评估是否准确、措施是否恰当;

  (二)计划是否全面、可行;

  (三)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五)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业务计划应当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本业务时,应当充分理解本业务是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区分本业务与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以及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的不同,根据具体的委托内容实施适合的工作程序,实现服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实施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专业判断、咨询意见形成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可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也可就申报过程的某些环节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收集范围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内容合理确定。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础性资料和补充性资料。

  基础性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真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七)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八)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处罚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补充性资料是涉税服务人员为完成专业判断,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附加资料和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专业判断事项包括:税收政策的适用性、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判断时,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专业判断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纳税申报咨询专业判断时,应当注意纳税申报咨询服务事项对专业判断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专业判断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税收政策咨询时:税收法规的收集范围是否全面、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二)提供税款的计算咨询时:特别资料的收集是否全面、方法是否适当、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三)提供纳税申报表填制咨询时:所填制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匹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提供附送材料收集咨询时:附送资料是否适当、齐全、完整;

  (五)提供申报文件提交咨询时:对委托人的提交时间、方法等事项的提醒以及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的申报异常的处理是否及时。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时,应当根据所辅导的具体事项指导委托人进行资料收集,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事项辅导时,应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二)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发票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办理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相关服务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三)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减免税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放弃减免税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同时应分清办理优惠核准、优惠备案所需的资料;

  (四)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税收证明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委托人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办理税务事项所准备的资料与委托人的事实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吻合;

  (七)其他关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税务信息提供服务时,应当经常关注税务机关的网站、公众号、电子公告板等媒体的公告发布,及时将相关税务信息的内容提供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实施要求:

  (一)充分理解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

  (二)准确判断业务事实所适用的税收法规;

  (三)及时提供业务成果。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税务咨询服务时应当制定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收政策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委托人的税务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对委托人下列风险事项,应当与委托人讨论并告知其后果,同时考虑解除业务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一)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多个账簿、伪造或修改财务数据和重要证据;

  (二)提供办理税务事项辅导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是委托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人要求提供舞弊方法或者就委托人正在使用和拟使用的舞弊方法向涉税服务人员征求意见。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的业务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意见书、记录等,通过邮寄、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服务的,业务成果为咨询业务报告。

  咨询业务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执行程序、告知事项、咨询期间、分析过程和服务结果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提供纳税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的,业务报告应包含涉税服务人员填制的建议纳税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政策解答以及税收信息提供的业务成果形式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邮件、传真或告知记录等,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提请咨询事项名称;

  (二)提请咨询日期和事项内容;

  (三)咨询意见;

  (四)咨询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五)业务成果提交时间、被告知人;

  (六)涉税服务人员。

  第七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过程适当记录,形成业务工作底稿,并保证业务工作底稿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业务委托协议的义务;

  (二)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应当清楚反映: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业务的性质;

  (二)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向第三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业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六)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

  (七)业务成果;

  (八)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人的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是否及时。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和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八章 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咨询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四十六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业务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服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业务工作底稿;

  (三)服务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业务成果及委托人对业务成果的接收函;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据资料、委托人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保证的声明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税屋附件:

  1.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2.税务事项办理辅导业务(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3.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参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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