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7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31
摘要:为了便利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其他普惠性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2项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4.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10.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其他普惠性税收优惠

  1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19.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2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2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22.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3年7月     重庆市税务局)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4.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9.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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